危险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票证安全管理规定

一、化学危险物品统一存放在特定的危险品仓库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分别设立专门库房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危险品仓库的防范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标准。

三、领取、使用、运输危险物品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告知保卫处。

    四、运输、保管、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事故,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如有隐患问题发生,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五、对日久变质或其他已无使用、保管价值的危险物品,主管部门应制定处理方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会同保卫处在指定的地点销毁。

    六、贵重仪器设备和资料应存放在防护设施牢固的库、柜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七、除学院财务部门外,其他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准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八、财务部门在办公室内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在办公室过夜的,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安排专人看管。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三保险的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将钥匙放在办公室内过夜。

    九、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有价证券时,事先要做好充分的防范工作。取送巨款必须使用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