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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2006年3月修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2006年3月修订)
佛科院学〔2006〕10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社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增强社区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功能,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治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1号令)、《高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以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佛科院学〔2005〕13号),结合我校学生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区和宿舍均属于学校公共场所,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负责日常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的种类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宿舍和床位由社区统一分配和调整,原则上按班级安排学生入住。
第五条 学生住宿须办理入住手续,按时缴纳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按照社区分配的宿舍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宿舍床位。违反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未缴纳住宿费者,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二)擅自调换宿舍床位者,责令搬回原宿舍床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办理入住手续而擅自占用宿舍床位者,责令立即搬离,并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宿舍床位者,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社区根据学校宿舍资源统筹安排宿舍和床位,适时做出宿舍床位安排和调整计划。住宿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入住工作,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在搬迁过程中不得破坏或带走原宿舍的家具、设施等公物,违反者,赔偿物品原价或恢复原样,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应征入伍、走读等而退宿,须经社区查验无损坏、丢失家具及无损坏公共设施,并缴清有关费用后,方给予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3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一)损坏、丢失家具或损坏公共设施者,赔偿物品原价或恢复原样;故意损坏家具或公共设施者,赔偿物品原价或恢复原样,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在规定限期内搬离学生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执行的,强制其搬离,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办理退宿手续而擅自离开学校的,由此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确有特殊原因需退宿到校外租房居住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到社区办理退宿手续。因在学生社区外居住而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住宿生必须服从社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凡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 住宿生凭住宿证进出学生社区。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向社区值班室登记后,方准进入学生社区。
第十一条 住宿生在上课、自修、午休的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音像设备(因学习需要且戴上耳机除外)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的活动。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在学生社区内起哄、敲击盆桶、往楼下倒水、掷物等破坏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社区按学校作息制度晚上关锁大门。住宿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违反者,以学期为限,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超时夜归且翻越围墙进入学生社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住宿生不得在宿舍内擅自留宿他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留宿他人者,须经社区同意并向值班室登记,留宿人离校时应注销登记。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宿舍财物损失等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者,给予双方警告处分。留宿异性对象为校外人员的,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生互访或会客不应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晚上22:00后及休息时间不准进行异性互访。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凡在学生社区内酗酒、滋事、打架、偷窃、诈骗、打麻将或进行赌博活动者,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区内禁止违章用电。违章用电包括:私拉电线或擅自外接电源,使用电热棒、电水壶、电饭煲、电炉、电磁炉等300W以上的电器。对违章用电者,除收缴其电器外,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引发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区内禁止使用燃火器具、燃放烟花炮竹、燃点蜡烛、焚烧废纸和杂物等,禁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得躺在床上吸烟。违反者,收缴其器具物品,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携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学生社区,不得在阳台上放置花盆或其它危及行人安全的物品。违反者,责令立即整改,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违反者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规定》、《学生使用校园网管理规定》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社区批准,擅自在学生社区内经商者,责令立即停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校外人员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社区内进行足球、篮球、排球以及重机械健身等体育活动,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区内摩托车和单车应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内,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楼梯走廊或宿舍内。违反者,责令立即整改,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乱停乱放超过一周而无人领取或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由社区统一安装门锁、配发钥匙。学生不准私自更换门锁或把宿舍门匙借给他人。私自更换门锁或把宿舍门匙借给他人者,除赔偿门锁及维修费外,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宿舍财物损失的,负责赔偿,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最后离开宿舍者要关闭电源、水源,锁好宿舍门。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宿舍财物损失的,负责赔偿。因不关窗户或不挂风钩造成宿舍窗户损坏者,一律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社区按学校规定标准配给住宿生一定的用水用电配额。住宿生超额用水用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纳者,终止水电供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住宿生负责本宿舍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学生宿舍要制定并落实卫生轮值制度,每天将宿舍打扫干净,将垃圾倒在指定位置。宿舍全体成员每周要进行一次内务卫生大清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基本要求:“四整齐,二不准”(被褥叠放整齐,洗漱用具摆放整齐,桌上、书架上物品摆放整齐,书包、鞋子摆放整齐;不准乱拉绳子铁丝,不准乱张贴),做到门窗玻璃洁净,墙壁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清洁无痰迹,桌面无尘埃无污垢。
在学生社区或宿舍内乱贴、乱画、乱拉铁丝及绳子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配合社区管理员开展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工作,按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评比办法》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并将评比结果公开公布。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由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以学期为限,宿舍卫生检查不及格的,限期整改,并对宿舍全体成员: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把杂物、残羹、垃圾等倒在走廊、厕所、冲凉房、下水道等地方,避免造成人为堵塞管道。违反者,限期整改,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人为堵塞厕所或下水道者,责任人负责承担疏通或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住宿生要注重公德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不准向窗外、楼梯扔垃圾、倒水。违反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住宿生,其他住宿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6年3月20日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作了全面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佛科院后产〔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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