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应根据省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全校招生工作,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以下简称招生办,挂靠教务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及校纪委会、教务处、学工部、各学院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 招生期间负责招生计划的调整、审批;
2. 负责监督招生办及各学院的录取工作,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规定,处理违纪、违章的人和事;
3.审定体检不合格的新生是否被录取,并负责审定新生的专业调整;
4.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制订相应工作原则。
第六条 各学院选派的招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招生宣传及阶段性招生工作。招生工作要求选派责任心强,比较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参加。
第七条 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
1.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根据省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生源计划录取新生;
3.制订招生计划、生源计划等;
4.负责招生简章的编写,组织并做好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
5.负责组织本科插班生考试,做好命题、评卷、计分等组织工作,严守保密制度,杜绝泄密事故的发生;
6.做好艺术类考生报名工作;
7.审核各学院录取的新生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招生办批准;
8.负责有关招生工作的组织、保卫、信访、文书工作;
9.行使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授予的职权。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须于每年的十月十日前向招生办提交下一年具体的招生专业的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的计划)(见附件一),由招生办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各学院在计划确定后及时向招生办提供招生专业简介及选考科目确认表(见附件二、三)。
第九条 校领导审定的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执行,招生办具体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
第十条 每年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一月份提出方案,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发文执行。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办及各学院必须在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内录取新生,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录取分数以下的考生。
第十二条 招生办及各学院应按照考生志愿顺序、招生生源计划,从高分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办及各学院对已出档案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均须注明不录取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过去公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办。
附件:一、招生计划表
二、招生专业简介表
三、选考科目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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