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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admin ,2009-9-15 11:17:43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08年7月修订)
佛科院教〔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后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和交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为有效,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依据,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正常学习年限为四或五年;专科生为三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校对学生所获得学分在下一学年初补考后统计清理一次,对于下列学生,学校采取如下办法给予留级、退学或结业处理:

当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校级选修课除外,本条下同)学分达该学年应修学分1/2时,学校给予留级处理(视为学业警示)。留级不得连续,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1.留级的手续必须于每年9月底(毕业班5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2.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3.留级学生必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

4.学生也可申请自愿留级。

当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该学年应修学分的2/3时,或连续两学年(或以上)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应修学分的1/2时,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毕业学年凡参加毕业前补考后,仍未达到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与任选课(含校、院两级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亦为必修课。

限选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各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选修若干门跨学科课程。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中,原则上18学时的理论课程或实验课程且考核合格,获1个学分;经过一周的集中性教学实践环节训练并考核合格,获1个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人才培养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学校在毕业学期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考试成绩由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实验、评阅、答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大学生体质测试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凡有作业或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开学初的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开学初的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如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对舞弊的学生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规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输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从网上查询。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或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学期考核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为该课程的学分绩。将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所修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有关奖励和评定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免听、免修、缓考、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累计平均学分绩90分以上(含90分),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经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系、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者须按第十九条执行。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修或其他方式已掌握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向院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过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课程的单独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方可获得免修资格。免修申请、考核及审定,必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补考规定

1.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校选课除外),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高于60分者以60分输入成绩系统;60分以下者以实际成绩输入成绩系统。

2.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合格者随低年级补修

3.课程考核作弊或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

4.参加学期开学初补考的学生不需申请,由各学院直接安排;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需填写《毕业前补考申请表》,并于毕业学期第三周在其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级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公共体育课考核不合格者按第二十七条办理。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计。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或学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或学校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进行,且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办理学期第十五周提出申请,第十八周截止,转出系、学院同意,并由转入系、学院考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2.转专业于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前将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册发放到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获批准学生新学期按新专业注册。

3.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填写申请表,学生可申请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班级学习,也可编入下一年级,具体编入年级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4.获批准转专业学生转入以后的收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5.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相同者,应填写课程成绩确认申请表,获批准后其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被确认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相比,前者比后者的学分原则上不能少于1学分。

6.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若此类课程对于转入专业的学生为跨学科课程,可申请确认为校级选修课学分,获得批准后,承认其学分。不足2个学分者,不予确认;超过2学分者,只确认为2个学分。

7.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补修,并取得学分后方可毕业,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所修课程,也可按规定申请自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办理学生转学审批手续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和十月份,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学习成绩单;

(3)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

(4)操行评定意见书;

(5)转出(入)学校的审批意见和省教育厅的审批意见。

凡转学材料不齐者,学校不予办理。

3.获批准转学学生转入后的收费、编班、课程成绩的确认以及所缺课程的补修等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者;

5.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6.应予退学者;

7.无正当理由者。
第九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学生因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进行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应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因患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学校对放假回家学生规定的报销办法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带工资的学生,其工资、医疗费等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

3.休学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休学证明,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必须交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并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费;如所学专业不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前所学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若属相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相同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在经确认的情况下有效,不同课程必须跟班补修,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学分。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按第十条规定,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仍不复学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
因上述情况办理的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待遇,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欠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及所学合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

4.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十一章 学习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四十四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外宿生除外)。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请假须按规定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十天(含十天)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十天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并作旷考论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规定允许的学习年限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于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者;

3.未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者。

第五十条 凡因第四十九条第1款而结业者,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明确有显著进步,经学校审批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批准准予毕业之日填写;凡因第四十九条第2、3款而结业者,在离校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回校学习有关课程,并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批准准予毕业之日填写。换发毕业证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课程考核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回校学习时间由学生自由申请,教务处审定,每门课程只有一次回校学习和考核的机会。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中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在70分以下者;

3.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科插班生的学籍管理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插班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教学管理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规定为准。此前我校颁布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失效,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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