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admin ,2010-1-14 8:34:52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组长由校主管领导担任,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主管领导、学生处助学办公室主任及各学院主管助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主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材料审查,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助学工作的辅导员、相关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初评工作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评选时,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班排名第一),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学习成绩优良(评选时,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年级贫困学生中排名前20%),综合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由学生处组织,全体评领导成员参加。学生处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原则和方案;
(二)初评。各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的评审工作要求、原则和方案,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审。
(三) 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二)初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三)入选学生是否符合相关评选的条件。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汇总各学院评审小组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二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组长由校主管领导担任,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主管领导、学生处助学办公室主任及各学院主管助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主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材料审查,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助学工作的辅导员、相关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初评工作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评选时,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班排名第一),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学习成绩优良(评选时,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年级贫困学生中排名前20%),综合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由学生处组织,全体评领导成员参加。学生处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原则和方案;
(二)初评。各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的评审工作要求、原则和方案,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审。
(三) 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二)初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三)入选学生是否符合相关评选的条件。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汇总各学院评审小组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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