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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及管理规定
admin ,2009-8-26 10:02: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扎实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应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学生、指导学生、服务学生。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及学校稳定。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所负责年(班)级学生的学年度工作计划及撰写学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每月随堂听课不少于1次,每周巡视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
(三)进行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和基本的学术道德修养;认真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引导学生就业,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党团、班级组织建设。认真抓好所负责的学生党团组织、班级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及班委在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每月组织或参与学生党团、班级活动分别不少于1次。
(五)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奖惩及资助等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学生安全、稳定和纪律教育,协助妥善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七)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以谈心、谈话等为主要形式,认真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每学年与所负责的学生有1次以上谈话,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及帮助。
(八)指导、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文化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第二课堂活动,注意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协助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主动与任课教师、班主任、院系领导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
(十)积极开展工作研究。结合本职工作,针对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每学年完成1篇调查报告或论文,并争取公开发表。
(十一)完成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配备与管理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必须符合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及程序,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并善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组织班级、年级大会、学生集体活动和社团文体活动;能独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思维开阔,反应敏捷,处事练达。
(三)中共党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
(四)身心健康。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聘三结合,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配备。必要时,从机关处、室中选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原则上由学校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选聘程序参照专任教师选聘方法,按计划实行统一的聘任、考核并制定单列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学校党委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学生辅导员队伍,具体管理主要由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共同实施。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积极为辅导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一)学校每年为新进辅导员举办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相关证书。
(二)学校每年定期组织辅导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申报教研、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规划辅导员职务序列,实行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双聘制。
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对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侧重于考察工作实绩。对于全额事业编制的辅导员可以按组织规定晋升行政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本科毕业从事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称职者,在核定的职数及岗位范围内,按干部任免程序,可晋升为副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提名送学生工作部加具意见后,报组织部申请确定副科级职务。
      辅导员担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称职的,在职数及岗位许可的条件下,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提名送学生工作部加具意见后,报组织部申请确定正科级职务。辅导员晋升为正科干部的具体办法与党政系列相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积极采取措施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进修;积极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辅导员是校、院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聘任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要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升等挂钩。学校根据实际,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学校考核由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十九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议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三)因个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五)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辅导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处分适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佛科院党学工〔1997〕第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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