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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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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计划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健全民主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和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的要求,为使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一年多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务(含院务、系务、经济实体事务,下同)公开,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科学决策,合理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堵塞管理漏洞;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学校党委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学院、系和后勤产业经济实体各负其责,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校务公开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突出重点。公开内容的重点,一是学校和各部门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是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需要让教职工、学生清楚、明白的事项;三是教职工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关系到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易产生不公平甚至腐败的问题。

  (三)可操作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学生权益的事项,在作出决定以前要及时公开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真正做到便于教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公开的形式要简便易行、简洁明了,为多数教职工所接受。每次公开后要注意收集意见,及时作出回应,需整改的要及时整改。

  (四)责任制原则。一是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学校由校长负责,各部门、学院、单列的教研室、系、经济实体及基层部门由正职负责;二是公开的内容、形式责任制,如发现内容失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不了了之的情况,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时效性原则。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经常性工作,每学期第5周前要定出该学期公开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是实施校务公开最基本最重要的载体,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下列第七、八、九条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

 第七条  学校公开的事务

   (一)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重大投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完成情况。

   (二)组织人事工作:教职工聘任、职称(务)评聘、晋级晋职、调资、评优评先的条件与标准及名额分配和评选办法与结果、奖惩办法及执行情况、部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三)财务工作:财务年度预算与决算、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财务审计、重大项目的开支、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捐赠款物及使用。

   (四)工程建设、维修管理:1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决策、投资、招标投标、预决算及建设情况。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预决算、施工队的选择及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五)物资、设备、教材、图书、药品采购: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药品的采购方式、渠道、价格、质量、回扣等。

   (六)教职工切身利益:住宅调配、奖酬金分配、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年度考核办法、国内外进修管理、各种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学生工作:学生各种收费标准及依据、各种奖励及违纪处理办法和执行情况、就业指导、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

   (八)招生及教学管理工作:录取新生名单、保送生的条件、各专业录取新生数、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及执行情况、教学事故处理、教学研究立项及成果评奖、电化教学研究立项及成果评奖、教学检查情况等。

   (九)科研管理工作:科研立项及完成情况、成果评奖等。

   (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十一)服务承诺方面:涉及有关服务的政策、规定、服务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项。

   (十二)其他教职工关心并适宜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学院、单列的教研室、系公开的事务

   (一)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组织人事工作:评优评先的条件与名额分配及初评结果、奖惩情况、教职工年终考核、教师定编、教师的聘任、职称的评聘。

   (三)科研管理工作:计划上报的科研项目、计划上报的教学研究项目、计划上报的电化教学研究项目。

   (四)财务工作: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奖酬金分配方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科技开发应用项目及投资与收益、捐赠款物及使用。

   (五)物资、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六)教学管理工作: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检查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七)学生工作:学生会和团委及班(团)工作选聘、各种奖惩、就业指导。

   (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后勤产业经济实体公开的事务

   (一)重大决策问题: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改革或改制方案、兼并或破产方案、技术改造方案、干部职工聘任或裁员与分流和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年度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专项资金收入及分配情况,大额资金使用,仪器、设备、药品、大宗物资采购方式、价格及回扣,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程序、承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干部职工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每月考勤情况,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领导干部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任用,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厂、场、所等基层部门也要参照上述要求与公开的内容,搞好事务公开。

三、校务公开的形式与办法

  第十条  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教代会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校务公开栏,公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和必须让群众知情和参与及监督的事项。各部门也要建立校务公开栏。

  第十二条  召开校务通报会。根据通报的内容,召开各种类型通报会。学校由书记或校长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全校教职工或教代会部分代表通报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校务基本情况以及教职工比较关注的重大事项。各部门每学期也要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会,由主要领导报告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以会议纪要、简报、文件等书面的形式公开学校的决策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校内有线电视、广播、校报、网络等媒体的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需在学校设置的公开栏向全校公布的问题,需将打印的资料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审查后向全校公布。需通过学校有线电视、广播、校报、网络公开的由宣传部审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公布。需向社会公开的问题,报学校办公室审查后由校长批准公布。

四、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为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各学院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七条  发挥党政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上级组织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代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等整体监督效能,尤其要强化群众监督。学校教代会每年组织代表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校务公开要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套实施。校务监督小组每年要组织校务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第十八条  校工会及各学院、机关各处室要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支持、认真参与校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注意通过意见箱、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教职工和学生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不断研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第二十条  为便于检查和总结工作,各有关部门公开的事项都要将资料保存,建立校务公开档案。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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