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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任前公示制的暂行办法
佛科院党组[2001]4号
各学院、处、室: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
4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发1200012号)精神,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扩大民主,强化监督,进一步增加干部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失察失误,现制定我校中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有关办法。
一、公示原则
公示制必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办发〔1997〕5号)规定,对经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研究同意拟提拔任用的人选,通过公示通知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正式任用。通过公示,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反映,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群众公认和群众参与的程度,从而能比较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拟提拔干部的表现,保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二、公示对象
经党委研究同意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包括党委同意提拔但需要履行法律程序任职的领导干部人选。属交流任用的干部不列为公示对象范围。
三、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各、年龄、籍贯、学历、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及现任职务等。
四、公示方式
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由组织部起草《领导干部一任前公示通知书》,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同时发送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部门。
五、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
六、公示反映方式
在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对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有异议的,可采取面谈、电话、书信等方式向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七、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可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要用真实姓名、部门和联系电话,没有署名或署非真实姓名的,一般不予受理。
(二)对在公示有效时间内反映的问题,组织或纪检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党委汇报。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泄密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打击报复。
八、公示结果使用
(1)对公示过程中没有反映出问题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直接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对公示中反映有问题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由组织部门进行补充考察。经补充考察调查后,由组织部门提交党委复议,决定是否任用。
(3)对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不予提拔和安排使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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