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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佛科院党〔2003〕1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8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快我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直接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由二级学院任用的系(室)和由后勤产业集团任用的干部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条  党委负责学校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党委组织部是党委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拥护并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考核结果在任期(聘期)内每年均在称职以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调查研究,能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图虚名,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了解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岗位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中层主要领导还必须具有驾驭全局、解决领导班子自身问题和复杂矛盾的能力以及协调应变、知人善任的能力。兼搞业务的干部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

(五)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为机关部门处级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提任为科级职务者,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教务、科研、设备等业务性较强的管理部门正处级职务者,除符合以上学历要求外,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副处级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二级学院院长职务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兼具博士学历。

任二级学院副院长职务者,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教辅单位正职者,应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副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为机关部门正处级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提任为机关部门副处级职务者,一般应有在正科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

提任为正科级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在副科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提任为副科级职务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工作2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并工作4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并工作6年以上。

提任为教务、科研、设备等业务性较强的管理部门的处、科级职务者,其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可适当放宽,但须有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性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提任为二级学院及教辅单位行政正副职职务者,其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应有在系、教研室等下一级岗位或相应岗位从事过管理工作的经历。

提任处级干部要逐步做到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下一级岗位的任职经历。

(三)提任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职务者如属专任教师系列的“双肩挑”干部,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和从事过党务工作的经验,其任职经历可适当放宽;如属专职政工干部,其任职资格与机关部门正职任职资格相同。提任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职务者,一般应为专职政工干部,并具有学生管理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与机关部门副职任职资格相同。

(四)担任党内和群众团体领导职务者,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各章程规定的要求。

(五)处、科级干部的续任和提任年龄必须能任满一届。为适应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学院党政班子中必须有40岁以下的领导成员。

(六)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有相应干部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历。其中提拔为正副处级干部者参加培训五年内累计应达三个月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须经过严格的考察考核后按照干部任用程序办理。

    干部的职务晋升,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民主推荐

1.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民主推荐二级学院、教辅部门领导干部人选的参加范围一般为本部门的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学校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时,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范围内进行。

    3.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汇报。

个别提拔任职,参照此程序进行。

为保证民主推荐工作的正常进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拉票贿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不正之风的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并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所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对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全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均可按正常程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6.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7.基层党总支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程序,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审批。如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干部时,依据有关规定,党委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负责人。

8.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各自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考察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地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能上报或提交会议讨论。

2.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学院党总支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名单、考察组成员名单、考察时间及联系电话等。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考察二级学院、教辅部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或拟由学院、教辅部门到机关任职的领导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系(部、室)主任、民主党派负责人、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群众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校机关部处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察拟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为:考察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部门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所在党总支及党支部负责人、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有关领导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在考察干部过程中,应根据干部具体情况,征求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听取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同时,特别要注意听取对考察对象有不同意见和持反对意见同志的意见。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6)由党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

3.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当写入考察材料,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有考察人员署名的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简历;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由组织部负责派出。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须向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予以支持。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组织部门如果将未按规定和程序确定的干部人选列为考察对象并实施考察的,或抽调不具备考察资格的人员从事考察工作影响考察质量的,或违反规定给考察组定调子、设置条条框框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或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未经集体讨论、未听取或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视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察人员违反考察纪律,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察严重失真失实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参加干部考察工作的资格。

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和谈话对象,必须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部门提供情况的,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谈话对象不实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或隐瞒考察对象重大问题,或借考察之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要视情况追究谈话对象的责任。

6.对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或组织部向党委书记和本人反馈。

(三)酝酿

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安排拟任人选面谈工作思路、任期目标方案等。

(四)讨论决定

1.二级学院、教辅部门党政正副职和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研究有关职位人选时,学校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暂缓任免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者,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讨论时,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对连续两次提任同一部门、同一职务未获通过者,一年内不得再提出作为同一单位、同一职务人选。

    3.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对干部任免的决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记录,并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需要上报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五)任职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0天。

拟任组织、人事、审计、计财、监察、保卫部门正职人选和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人选,还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正式任职的干部,在正式发文前,党委要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

3.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机关党务负责人的任免通知,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发文,采用委任制;对行政负责人的任免通知,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以学校名义发文,采用聘任制;党总支及群众团体负责人采用选任制,对选举结果的批复通知,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发文。

4.因退休、换届改选或调出学校而离任的干部,为自然免职,不再专门发文。

5.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群系统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6.任免通知文件下发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岗,并由组织部协同学校有关领导到新任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宣布任免决定,对新任干部到岗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干部到任和离任的交接工作,应在任免通知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九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参照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根据本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以上方可开会),由总支书记主持并汇报考察情况,经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同意后以党总支的名义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教辅部门和机关党政部门召开领导会议,经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以部门的名义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必要时,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各部门干部实际情况进行统筹配备。

(二)党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

(三)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派出考察组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征求学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六)向主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领导汇报。

(七)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研究提出方案,交党委集体讨论表决。表决方式与处级干部同。

    (八)党委决定拟任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0天。

(九)在公示后、正式发文前由组织部负责人同拟任人选谈话。

(十)发文。党群系统科级干部由主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领导签发,行政系统科级干部由校长签发。科级干部的任免均以组织部名义发文。除党群系统科级干部采用委任制外,其余科级干部均采用聘任制。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要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一)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通过公开选拔确定人选:

1.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或空缺职位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暂无合适人选的;

3.选拔专业性较强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

(二)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为:

1.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条件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考试分面试和笔试两种方法进行。

4.组织考察。

5.党委讨论决定任职。

6.公示和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党委在校内,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一)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空缺;

2.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需通过竞争来确定任职人选;

3.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4.某些岗位无合适人选,需要向全校公开招聘的。

换届时,也可对符合条件的职位普遍推行竞争上岗。

(二)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

1.发布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竞争职位说明、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与所竞争岗位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1。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进行竞争上岗。

3.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

4.民主测评。

5.组织考察。

6.党委讨论决定任职。

7.公示和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章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十四条  任期制和试用期制。

(一)校内管理的各级各类干部都要实行任期制,并建立严格的“到期即换”制度。

      1.二级学院、教辅部门行政负责人和机关部门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内每年考核在称职以上,业绩突出,且经民意测验可以连任者,可连任一届。但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在同一部门的正副职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

      2.二级学院党总支每届任期为3年,正、副书记实行选任制。任期内每年考核在称职以上,业绩突出,且经民意测验可以连任者,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3.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内每年考核在称职以上且经民意测验可以连任者,可续聘连任。但在同一部门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4.届中提任的干部,其任(聘)期一般从发文之日起至届满。依法选举产生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所任届数照此精神办理。

   5.干部换届,均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重新上岗。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选举产生的除外)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任期从党委决定试用之日算起。如属届中试用,而至届满时时间不足一年的,则试用至届满止。届满后按照规定重新上岗。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现职待遇。

对试用干部要加强管理,试用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应调整工作;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可以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解除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干部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其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考核情况向党委汇报,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期间。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回原部门工作或安排到与试任职前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接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十五条  交流制。

(一)党政干部的交流轮岗有利于全面锻炼和培养干部,增强全局意识和领导能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干部廉洁自律。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因任职时间长和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形式包括机关部处之间、机关与学院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等的岗位轮换。   

(二)干部交流工作一般与干部任期届满或班子调整等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干部也可以适时进行换岗交流。

1.机关部门、教辅部门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者或在同一部门正副职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届者,一般应进行岗位交流;科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科级岗位上连续任满两届者,一般也应进行岗位交流。处级干部须跨部门交流,科级干部可跨部门交流也可在部门内部交流。

2.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原岗位任职满两届者,一般不再续任,原则上转岗教学与科研。因工作需要,亦可转岗搞党务工作,或交流到机关部门任职。交流到机关部门任职的,不再享受业务教师校聘岗位有关待遇。

3.二级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在现岗位任期已满三届者一般应进行交流。如属专任教师的,亦可转岗教学与科研。

4.一般情况下,同一部门正副职不宜同时交流,每个班子中一次交流人数不宜过多。凡因年龄关系不能任满一届的干部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干部交流换岗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可在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拟定交流方案;也可提出交流的岗位,确定交流岗位的职责和交流人员的条件,由干部认岗,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据此提出交流方案。科级干部如属单位内部轮岗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干部交流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换岗时间,增加或减少换岗比例。干部的交流换岗方案要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党委决定交流的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新的工作部门报到,并尽快办妥原岗位及新岗位工作的交接手续。

(五)为密切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的联系,试行选聘一批德才兼备、具有业务基础和管理才能的教师到党政管理部门挂职,参与学校部、处的管理工作,挂职干部不列入干部职数,挂职期间享受相应待遇,挂职期满根据需要安排相应工作或回原业务岗位。

第十六条  回避制。

(一)为保证领导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依法办事,防止和克服徇情营私及“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二)干部任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凡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机关同一部门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或重要的个人利益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公务关系指使、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四)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干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免职、辞职、降职制。

(一)实行干部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1.达到任职年限的;

2.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3.因工作需要工作岗位变动的;

4.离职脱产学习超过半年期限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双肩挑”业务干部本人为保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而提出回业务岗位的;

7.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本应引咎辞职和被责令辞职,却拒不辞职的。

9.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凡属自然免职者,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组织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注明免职原因,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按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送党委组织部(副处级以下干部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加具意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二个月内予以答复。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因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在处理完后,才提出辞职。

3.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凡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则由党委或学校免去其职务。

    (三)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四)干部的非正常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应严格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意见;

2.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决定;

3.对拟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党委要委托专人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4.填写关于干部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审批表,拟发文件,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5.需要履行法规程序的干部的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待办理手续后再行发文公布。

(四)凡属自然免职者,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组织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注明免职原因,并归入本人档案。

    (五)非正常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合适的职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碰头会、领导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学校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条款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二)纪检和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该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基层单位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及纪检和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都要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讨论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干部任免后从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凡因年龄原因不再安排担任实职,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可改任非领导职务,原级别待遇不变。

凡转岗教学或科研工作,且在原岗位任满一届以上(含一届),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者,其转岗后保留原待遇1年。

在换届竞岗中落聘原级别岗位的,可以转岗或参加下一级别岗位的竞聘。凡任满一届且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者,可保留原级别待遇1年。不愿意参加竞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未上岗人员对待,不再享受原级别待遇。

非正常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者,不再享受原级别待遇。如属“双肩挑”的专任教师,一般应回原教学或科研岗位。如属专职党政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适当工作。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使“双肩挑”干部返回业务岗位后,能有一定的时间进修提高,实行学术假制度。

凡任满一届中层领导职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者,返回业务岗位后,可享受3个月学术假;任满两届以上,经考核为称职以上者,返回业务岗位后,可享受半年学术假。如在任职期间,已有四个月以上脱产进修(包括出国进修)的,不再给予学术假。

学术假一般必须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学术假费用从学校师资培训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处、科级党政专职干部在校内调动,或由校外调进安排,或调离学校,均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处级干部的校内外调动,由党委组织部制定方案,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科级干部的校内调动,由拟调入部门填写干部工作调动表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与原所在部门、人事处协调,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后予以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