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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佛科院纪〔2005〕5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工作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精神和省、市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有效地纠正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勤政,正确地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谈话的种类。本制度所称谈话分为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
不定期谈话:指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为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进行的谈话。
任职谈话:指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对新任职(含提升、交流、轮岗)的领导干部在到任前进行的勤政廉政谈话。
诫勉谈话:指针对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党委、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对象。谈话和诫勉的对象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干部和在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任职的科级干部(含参照相应科、处级级别管理的干部)。
第五条 不定期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第六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1.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2.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4.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
5. 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七条 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诫勉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2.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差,或者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的;或在班子中挑拨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班子不团结的;
4.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选人用人上存在问题的;
5.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反映较多的;
6.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应当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与责任人。
1.不定期谈话:不定期谈话由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主谈。谈话的形式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2.任职谈话:中层部门正职以及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副职,由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与其进行任职谈话;其他副处级干部和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正科级干部,由纪委、党委组织部的负责人与其进行谈话;由纪委、党委组织部的负责人或委托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与科级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3.诫勉谈话:与中层部门党政正职以及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党委(或主管校领导)、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与中层部门党政副职以及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其他科级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或者委托相应的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采取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诫勉谈话程序。
1.确定诫勉对象。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校管干部的存在问题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确认基本事实存在,符合诫勉规定应当予以诫勉的,即可确定为诫勉对象,并由纪委或组织部填写《诫勉审批表》,报党委同意,并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出《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同时抄送校纪委会或党委组织部。
2.诫勉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确定的诫勉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过程中,主谈领导提出的要求以及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诫勉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主谈机关留存,归入档案。
4.被诫勉者接受诫勉谈话后,应在10天内按要求向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专题报送整改措施,本人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或申辩。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跟踪了解被诫勉者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结果,适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它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解除诫勉的通知或其它处理的意见应同时抄报纪委会或组织部。被诫勉者当年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不能提拔使用。
5.对诫勉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条 诫勉实施要求
1.对干部实施诫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诚恳地对待被诫勉者。负责与被诫勉者谈话的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严格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谈话前必须做好准备,熟悉有关情况;(2)要认真听取被诫勉者的陈述;(3)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4)不得向被诫勉者透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不得向别人泄露谈话的内容。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5)不得借机整人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搞逼供。违者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2.被诫勉者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并做到:(1)如实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2)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凡已进行诫勉谈话而不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3)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对干部的诫勉,并做好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完整的干部诫勉工作档案。
4.对干部的诫勉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尊重和维护被诫勉者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机报复被诫勉者,不得无故延长诫勉期限。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诫勉期限。诫勉期限分三个月和半年两种,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限内改正了错误,按期解除诫勉;若不能按期改正,再延长诫勉期三个月。诫勉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诫勉期限超过九个月仍然未能改正错误的,经党委研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降级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材料归档。诫勉谈话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文书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干部诫勉制度(试行)》佛科院党组〔200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日